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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nèi)容
1. 對于根據(jù)QCVN 101:2016 / BTTTT申請的符合性聲明,任何組織或個人應使用符合IEC 62133:2012或IEC 62133最新版本的測試報告; 而對于根據(jù)QCVN 118:2018/BTTTT申請的符合性聲明,應使用符合CISPR 32:2015 RLV或CISPR 32最新版本的測試報告。
2. 對于小批量進口的筆記本電腦或平板電腦等產(chǎn)品,進口商可聯(lián)系VNTA并提供相關的重要文件(貨物特征,進口和使用該產(chǎn)品的目的,進口頻率),要求允許使用海外ISO/IEC 17025認可的鋰電池符合性聲明測試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以完成產(chǎn)品質量檢驗登記(PQIR)程序,同時必須對其進口電池的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3. 對于在極端條件下進行測量和測試的情況,越南MIC繼續(xù)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根據(jù)產(chǎn)品規(guī)格或測試結果來進行自我聲明,但要通過產(chǎn)品數(shù)據(jù)表上的符合性聲明或具有ISO/IEC 17025資質的國內(nèi)或國外實驗室發(fā)布的測試報告進行說明。
4. 越南MIC繼續(xù)允許任何組織/個人均可使用QCVN 63:2012/BTTTT電視接收器底架/平臺測試結果(涉及QCVN 118:2018/BTTTT相關要求除外),申請適用于地面平臺電視接收器DVB-T2的符合性聲明。
5. 越南MIC確認,只有由指定的當?shù)販y試實驗室或MIC根據(jù)MRA認可的國外測試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才能用于聲明鋰電池的符合性(對于正式情況,不包括第4項中提到的特殊情況)。
6. 對于某些標準(主要適用于船用收發(fā)器和發(fā)送器),MIC允許使用制造商或國外具有ISO/IEC 17025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進行合格認證和符合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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